你贪它的利息,它要的是你的本金
日期:10-17 来源:未知重阳节,又称重九节、晒秋节、“踏秋”,中国传统节日。1989年农历九月九日被定为老人节,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所以重阳节也是敬老节。重阳节敬老,检察君也要出一份力,所以特意梳理出一起刑事案件普法,作为一份孝心送给老年朋友们吧!希望老人们都能提高防骗识骗意识,不再让骗子得手!
养老机构的服务宗旨是安排、照料、护理好老人,让老年人满意、子女亲属放心。但三明市梅列区有一家名为“四川自贡市养老院三明分公司”的养老机构,仅仅运营了一年多时间,就骗走了30多万元。
可就在老年人期待分红的时候,这家养老机构的负责人一夜之间消失了,公司账户上的钱也所剩无几。老人们这才发现自己上了当。来看看梅列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
2016年7月7日,自贡市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四川省自贡市注册成立,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7月26日,陈某某等人到三明市梅列区注册成立了自贡市某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分公司),并聘用方某某(男,1983年生,四川自贡市人,)作为三明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三明分公司的具体事务。陈某某租赁三明市梅列区**村**栋**层**号作为该公司办公场所。
同年7月至12月期间,三明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四川省威远县某某养老院基地为由,通过公司雇请的业务员在梅列辖区公开向群众派发传单,承诺高于银行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向梅列辖区不特定的中老年人借款。方某某作为三明分公司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与借款的中老年人签订借款协议,发放借款利息等事务。
经检察机关查明,在方某某担任三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向徐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29名中老年人借款共计人民币358600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91600。
梅列检察院认为,方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8600元,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依法判处陈某某、方某某有期徒刑3年和2年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5万和2万,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以投资养老院为名,不法分子打起了老年人的主义,需要我们大家提高警惕了,经检察机关查明,方某某所谓的“养老院”项目,其实是威远的一处河滩,当地根本没有对该项目进行审批。投资额只需万余元,利润却如此之高,使很多中老年人动了心并付诸行动。
检察官贴士:
这种承诺高额回报,又不知道用什么手段获利,面临资金的断裂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因为它是不可持续的,养老服务是微利,在摊销建设成本、服务成本之外,最后的利润不可能达到这么高,所以有人形容养老产业的利润像剃须刀那么薄。许诺高于银行利息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发展养老产业,而是骗取资金的流动。这都是利用了老人的一个心理,投入的少,短时间内又有回报。只是现在换了一个新花样,针对老人的需求——又能让钱增值又能解决(养老)后顾之忧,诱导老人往这个方向走,这都是骗取老人资金的手段。
类似的吸金骗局中,都不乏此类胡吹海捧式的夸大宣传,不明真相的老年人容易一步步进入对方预先设置的圈套内。希望老年朋友们还得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非吸犯罪涉及的人员众多,若处理不得当,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必须严厉打击。
检察官办案心得:
近几年中,尽管媒体不断曝光,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也不断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仍处于易发、多发状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大多数群众对投资领域缺乏深入了解,仅看投资回报而忽略风险,很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蛊惑。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多发,表现形式也很多样,涉及到民间融资、网络借贷、委托理财等多个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散发传单、业务员游说、召开说明会、组织参观等方式来宣传投资回报高、门槛低、风险小,并用此诱惑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背后,也都显现出了被告法律意识的淡薄,或是对法律的轻视。
梅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
本案中,公诉人想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金融业务或者是投资业务的时候,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在办理此项业务过程中,首先看该业务是否经有关的政府部门批准,必要时要核实一下。办理业务人员他的真实身份,特别是在遇到有高额利润回报,或者是高息回报的这种不正常的这个情况之下,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应该多跟家人去协商,多向专业人士去请教,确认真假之后再做决定,特别是在发现有不正常的情况下,要立即停止集资,向有关部门报案。
“你贪的是它的利息,它要的是你的本金”,在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面前,还是希望大家一定要冷静分析,谨慎投资理财,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对一些单位和个人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低成本高收益等口号兜售高息存款、投资项目等行为时,一定要理性对待,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
普法引申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或者“存款”以外的其他名义,如以投资、集资入股等的名义,将公众资金吸收进来,却不分配利润或股息,而是支付固定利息的犯罪行为。前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者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般犯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巨大(由有关司法解释确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指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二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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